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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自然资规执罚﹝2021﹞02号)

发布日期:2021-03-16 17:06   编辑:规划执法支队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阅读:

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对你单位建设的元一公园道一号项目内,4处一层独立配电房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宿州市宿州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元一公园道一号项目内,建设4处一层独立配电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取证照片;

3、项目总平图、配电房平面图;

4、配电房工程造价评估。

我局已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于当日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该项目4处一层独立配电房工程造价的10%罚款人民币95639.22元(玖万伍仟陆佰叁拾玖元贰角贰分)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地点和方式为: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账号:34001728608050485571;开户行:建行宿州科技广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光

电话:1850557****

地址:宿州市埇上路506号宿州城市规划馆四楼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