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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2 16:48 来源: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是助推乡村振兴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大力支持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助推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

二、加强用地管理,合理确定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所建造的大棚、温室、圈舍、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为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存放、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置、管理看护房等必要的辅助设施用地。

各地必须严格遵循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在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选址,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尽量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低效闲置土地。

三、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用地后期复垦管控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高效保障设施农业项目落地建设,助推乡村振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土地复垦报告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时,经营者应与土地所有权人就使用期满土地复垦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复垦协议,具体复垦费用和标准等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耕地、经批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复垦费标准不低于《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规定的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生产经营者应当先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复垦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和管理职责。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同时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对各县、区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对监管不力,导致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混乱、“大棚房”问题出现反弹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pdf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