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抵押人、抵押权人
坐 落
证书或证明号
备注
1
义务人:蔡宏伟,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汴河支行
宿州市香港商业街E区4#楼0139室
201303215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