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宋亮,金林林,权利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
宿州市拂晓大道东侧,沱河路南侧首钢住宅小区一期5#楼1501室 |
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254号 |
/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