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登记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抵押人、抵押权人 |
坐 落 |
证书或证明号 |
备注 |
1 |
(义务人:张 伟,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 |
宿州市银河一路以北,拂晓大道以东明日世纪花园49#楼0601室 |
201505926 |
/ |
公告单位: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