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408-00021 信息分类: 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17:1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宿政地征〔2024〕13号)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宿政地征〔2024〕13号)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8-26 17:1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5

202488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宿州市以《关于宿州市2024年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宿〔202415),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1215 公顷(196.822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

地块一:东至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埇桥区第一燃料公司(苗庵燃料经营处)南至043县道西至苗庵35kv变电站、苗庵镇苗庵村土地,北至宿州大道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东至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南至苗庵镇苗庵村土地西至规划圣泉山路,北至山鹰纸业(宿州)有限公司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3.1215 公顷(196.8225亩),其中:农用地12.9897 公顷(194.8455亩),含耕地11.9164 公顷(178.746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318 公顷(1.97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苗庵镇苗庵村集西张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6979 公顷(10.4685亩)。其中农用地0.5743 公顷(8.6145亩),含耕地0.4690 公顷(7.035亩);建设用地0.1236 公顷(1.854亩)

2.地块二拟征收庵镇苗庵村集西张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2003 公顷(18.0045亩)。其中农用地1.1943公顷(17.9145亩),含耕地1.0503公顷(15.7545亩);建设用地0.0060公顷(0.09亩)

地块二拟征收庵镇苗庵村集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4969 公顷(37.4535亩)。其中农用地2.4947公顷(37.4205亩),含耕地2.3807公顷(35.7105亩);建设用地0.0022公顷(0.033亩)

地块二拟征收庵镇苗庵村刘家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8.7264 公顷(130.896亩)。其中农用地8.7264 公顷(130.896亩),含耕地8.0164公顷(120.246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宿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宿政地征202410)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2024828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宿州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2024916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单位: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地址:松林孜路与当涂路交叉口(西北角)、电话:0557-2186021】。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苗庵镇苗庵村集西张、集南、刘家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并在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sz.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联系人:王军,联系方式:0557-218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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