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406-00047 信息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6-27 发布日期: 2024-06-27 14:5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136号提案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13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6-27 14:5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5

九三学社

贵党派提出的运用"枫桥经验"化解农村土地矛盾”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农村土地矛盾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矛盾纠纷和农村房地一体发证工作中涉及的宅基地矛盾纠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矛盾处理

(一)基本情况

自然资源和农业部门正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交接方案,明确交接内容、方式、责任、安全保密措施、时间及相关要求等。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交接工作的通知》,因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权属纠纷及有关问题,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处理;因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产生的权属纠纷及有关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处理。

(二)解决方案

一是高度重视。自然资源部门将严格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问题处理工作组织,建立问题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对历史遗留问题两部门均要主动作为,加强会商,妥善处理。

二是广泛宣传。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推进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和办事流程、材料、时限等,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三是加强督导。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县区登记资料交接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发证工作中涉及的宅基地矛盾纠纷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解决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职权,在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发

证工作中,化解因宅基地纠纷的做法。

针对界址不清的。办理首次登记时,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确、实地界址有变化或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开展实地指界。通过野外实测界址点,在确保相邻关系准确、界址清晰无争议前提下,在现场指定界址点并四邻签字确认。

针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针对利害关系人对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不予登记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四)下一步工作

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政府领导和统一组织下,出台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对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后,依法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对缺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

三、运用"枫桥经验"化解农村土地矛盾

(一)及时工作对接,强化业务协同

我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于23年4月份启动,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皖自然资登函〔2023〕3号)要求,我局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去函进行对接,旨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共同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颁证等工作,通过对接,提前对可能产生的问题经行研判,及时将纠纷矛盾化解在萌芽

(二)选取试点地区,积累经验

结合工作基础和第二轮承包到期时间,并经20235月24日第十一次规委会审议通过,选取泗县作为我市农经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试点地区,要求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要联合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试点过程中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认真总结信息共享、合同签订、证书颁发等工作衔接方面的先进做法经验,探索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方法路径,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全市乃至全省提供可借鉴、推广的做法。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皖发〔2021〕1号),泗县作为全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三个试点县之一。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泗县工作进度明显提升,权籍调查已全部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电子证照发证量大幅提高,达到97.46%,为其他县区提升房地一体宅基地发证及化解纠纷提供有利参考。

(四)深入群众,做实做细,化解邻里纠纷

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项目采用1:5000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与测量,作业单位扎根田间地头,调查核实土地权属、界线、面积,绘制宗地图,编制宗地统一代码,逐宗实地调查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通过外业航测和内业成图、数据建模,权籍资料整理,权籍调查、公示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避免后期邻里产生纠纷。对矛盾较激化的村民,我局联合农业农村部门、村委会、乡镇政府进行调处。

(五)学习先进经验,提高业务能力

2023年7月6日,我局组织市局确权登记局以及试点县泗县相关负责同志前往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真学习其在农经权确权登记和房地一体宅基地颁证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学习交流结束后,及时总结梳理相关工作经验,为我市农经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房地一体宅基地颁证工作,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民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我局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的推进,将按时间节点,完成上级制定的发证任务。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3937360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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