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0812-00001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08-12-10 发布日期: 2008-12-10 09:57
文  号: 宿国土资〔2008〕17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矿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37560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秩序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08-12-10 09:5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5

宿国土资〔2008174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已成为我市工业生产重要支柱。《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维护和整顿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矿业开发中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地方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不严格,无证采矿人员进入矿区破坏和盗窃生产设施、哄抢矿产品,扰乱矿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影响了我市采矿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维护矿山正常的生产秩序,为我市矿业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近期发生的矿山安全事故中认真查找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不足,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任务,落实监管责任。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体,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采取得力措施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深入矿山,深入采场,逐矿逐项进行检查,扎扎实实地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要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对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干扰矿山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监管,有效预防和查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逐步完善监督管理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切实做好对无证开采、越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发现和查处工作,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越层越界检查的重点是地下开采矿山,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从重处罚,今后如发现其再次越界开采的,必须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属上级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应及时书面报告。排查出来的违法探采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采矿许可证发放行为

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对已列入国家和省开发规划的矿区,在审批地方开采项目时,必须符合总体开发规划的要求,并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今后,凡是没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前采矿登记档案中缺少相关材料的,要限期补齐,逾期不办理的,要坚决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存在问题的采矿登记资料,发证机关不纠正的,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失职行为。对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暂扣采矿许可证的,要及时函告相关管理部门。

五、继续加强对粘土砖瓦窑厂生产的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现有持证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加大查处非法占地取土烧砖行为的力度。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其取土区内粘土资源枯竭后,不得批准扩界申请,不得批准新增用地,不再颁发开采粘土资源的采矿许可证。对在非耕地上建窑、取土的砖瓦窑,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准予保留;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要严格审查,属于符合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未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禁采范围的,要求限期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办齐全的,准予保留。

六、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矿山监督管理职能。新的采矿权申请,必须具有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生产安全方案,否则一律不批准授予采矿权。各县区接此通知后,要开展一次对矿山的排查,对查出的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的,存在矿产资源纠纷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非法转让矿权等各种违法行为和矛盾纠纷,必须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及时处理,属于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应及时书面告知,严防非法探采导致安全事故的严重责任后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同意后,返还采矿许可证。已有的矿山企业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认定其安全生产状况不符合规定应予以关闭的,应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实施暂扣、注(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应将矿山企业名称、矿区位置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0812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