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国土资〔2009〕45号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土地估价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切实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皖国土资〔2003〕1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67号)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评估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信注册登记制度
土地评估机构要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安徽省土地估价协会申请注册,并且要在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开展业务。未经注册和备案的评估机构不得开展评估业务。
二、加强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管理
在宿州市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在评估宗地所在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中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取国家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或改制后拟上市的,其土地估价报告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土地估价报告由土地评估机构填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向所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市、县(区)土地利用科(股)审核,报局备案。评估机构不得向申请土地评估单位(个人)提供未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能作为办理土地相关业务依据。
三、规范土地估价收费行为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主要的中介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评估费用,严禁超标准收费。
四、建立行业规范,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监管力度
各县(区)局要规范辖区内评估行业的行为,对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机构和个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