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机关: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委托机关/组织:宿州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填 写 说 明
一、委托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名称应填写全称,与部门三定方案、编办成立机构的批复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二、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并具体到条款项。(注:只填写条款,不要求详细引用法条内容。如:《XXXXX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等)
三、委托执法范围,应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填写,写明具体的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 宿州市淮河西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钟斌 ,职务: 局长
受委托单位: 宿州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地址: 宿州市淮河西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朱全超 ,职务: 主任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单位)委托 宿州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宿州市城区
二、委托执法权事项(见附表,需要详细列明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委托事项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来源)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扩充内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执法区域内按照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组织或个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以委托执法机关名义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依法予以追究。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委托的行政权力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 2024 年 1 月 10 日至 2027 年 1 月 10 日止。
六、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一份;
2.委托书电子档需同步挂在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3.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行政执法委托事项清单(范本。法律、 法规等依据应罗列至条款项)
委托执法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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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委托执法权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
1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
2 |
建设用地项目供后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3 |
土地现状、变更、权籍调查等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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