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401-0006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1-23 09:09
文  号: 宿自然资规执罚﹝2023﹞2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自然资规执罚﹝2023﹞29号)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自然资规执罚﹝2023﹞29号)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23 09:0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5

安徽宿州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安徽宿州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彼岸星城二期项目,位于宿州市港口路以东、纬九路以南,B4#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原设计外挂钢构楼梯6个,建了3个室内楼梯,少建3个外挂钢构楼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2、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总平面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勘验笔录                      

8、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4 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2024年1月19日你单位作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承诺并出具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280.61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由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后,你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http//: pay.ahzwfw.gov.cn),或到银行缴款。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保红

电  话:3907962

地  址:宿州市城市规划馆四楼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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