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311-00050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11-08 发布日期: 2023-11-22 09:5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22 09:5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5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工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本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市审计局和省自然资源厅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 内审办在局党组、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购买审计服务时,应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和保密承诺书。

第六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七条 内审办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局党组的要求,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基本建设改造维修、信息化建设等自行采购的项目进行审计。对于此类审计项目,由单位项目建设牵头科室提出审计需求,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内审办按照内部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三)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局党组、局长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不与审计机关开展的政府审计重复进行。

第八条 内审办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政财务收支账簿、会计凭证、预决算报表、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预(结)算书、工程变更通知书、内部控制、隐蔽工程需提供施工影像资料等有关资料,配合进行现场勘察;

(二)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四)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向局党组、局长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局党组、局长提出表彰表扬建议。

第九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严格有关实施程序。

(一)内审办应当根据职责和各报审部门的审计需求,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内审办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经费申请,按照经费支出把关程序办理。

(三)被审计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人员依法审查会计资料,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被审计部门材料提供者签名、部门盖章。

(五)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六)内审办审计专业人员(兼职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提出正式的审计报告报局党组审批。

(七)内审办应当按照规定保管归档审计资料。

第十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办。

第十一条 内审办应当按照要求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内部审计工作资料报送市审计局和省自然资源厅对口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内审办应及时向驻局纪检监察组通报审计情况和问题线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报告党组,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市审计局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为试行,由本局内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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