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自然资规执罚﹝2023﹞21号)
宿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建设苏宁广场1#楼(商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3月在汴河路南侧、二中巷西侧建设苏宁广场1#楼(商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建设工程工程规划许可证
2.规划批准的总平图
3.勘验笔录
4.现场取证照片
5.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3 年10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你公司作出处584.32平方米违法建设工程造价701180元10%(即7011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由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后,你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http//: pay.ahzwfw.gov.cn),或到银行缴款。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薄亚
电 话: 0557-3907138
地 址: 宿州市埇上路506号规划展览馆四楼
2023年10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