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302-00052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02-20 发布日期: 2023-02-20 15:0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中级法院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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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中级法院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通知》解读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2-20 15:0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5

2023年2月20日,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中级法院联合印发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购买公证服务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为深化我市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发秘〔2022〕13号)中“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的创新改革要求,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不动产登记领域推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通知》。

一、申请主体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是什么

《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析产协议书或不动产继承协议、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等。

三、办理流程是什么

受理登记前,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核验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咨询科室:确权登记局;咨询电话:0557- 393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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