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宿州市2023年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成片开发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11.3617公顷,其中农用地10.7810公顷(耕地8.9556公顷),建设用地0.5793公顷,未利用地0.0014公顷。
地块一:位于苗庵镇大张村范围内,东至规划红山路,南至规划黄池路,西至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北至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
地块二:位于苗庵镇苗庵村范围内,东至苗庵镇苗庵村土地,南至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和大北农公司,西至宿州市津达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北至规划宿马大道。
地块三:位于苗庵镇大张村范围内,东至宿州马鞍山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至泗城路,西至红山路,北至海翔环保。
地块四:位于苗庵镇大张村和蒿沟镇两半昌村范围内,东至蒿沟镇两半昌村土地、萧城路和苗庵镇大张村土地,南至黄山路,西至蒿沟镇两半昌村土地,北至规划黄山路。
地块五:位于苗庵镇大张村范围内,东至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土地、安徽晟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苗庵镇大张村土地,南至苗庵镇大张村土地,西至苗庵镇大张村土地,北至泗城路和楚江大道。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3.1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46.920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宿马中心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