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211-0004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2-11-16 发布日期: 2022-11-16 15:52
文  号: 宿自然资规〔2022〕362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项目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规划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37172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项目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1-16 15:52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项目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宿自然资规〔2022〕362号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工业项目等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明确工业、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

各开发园区内工业、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园区管委会、埇桥区政府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进行征收。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业、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降低企业成本,创优营商环境。

(一)符合《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意见》(宿建审改办﹝2021﹞8号)要求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工业、仓储项目内部,符合配建规定要求的为项目主体服务的各类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含地下建筑),均按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单层工业厂房因建筑高度而多倍计算容积率的,按单层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有工业项目,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项目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简化征收程序,提升工作效能。

(一)宿州绿色家居产业园范围内工业、仓储项目由埇桥区政府负责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开发园区内工业、仓储项目,各园区管委会、埇桥区政府可结合园区实际,分类制定减免、“先征后返”等支持性政策。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园区核定范围以外的工业、仓储项目,可参照开发园区核定范围内项目执行。

(三)符合本文件减免范围的工业、仓储项目,无需建设单位履行减免申请程序,由各征收单位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文件规定直接进行减免。

各县可参照执行。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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