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宿州市2022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22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宿〔2022〕43号)批准,同意我市将埇桥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泽乡镇幸福村集体农用地8.4059公顷(耕地7.99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州市2022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一:位于大泽乡镇幸福村范围内,东至金泰七路,南至金江六路,西至宿州市东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用地和大泽乡镇幸福村集体土地,北至大泽乡镇幸福村集体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为埇桥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泽乡镇幸福村集体土地,面积8.4059公顷。
四、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5.51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0.4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1.82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41.460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