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209-00033 信息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2-09-06 发布日期: 2022-09-06 10:40
文  号: 宿政地征〔2022〕37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宿州市2022年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宿州市2022年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06 10:40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22年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宿202238)批准,同意我市将埇桥区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苗庵镇苗庵村、大张村,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建设用地15.9749公顷转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州市2022年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一:位于苗庵镇苗庵村范围内,东至宿州市汇谷粮油公司苗安分站、含城路,南至宴嬉路,西至苗庵镇苗庵村集体土地,北至苗庵镇苗庵村集体土地。

地块二:位于蒿沟镇蒿沟村范围内,东至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窑厂,南至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河,西至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北至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河。

地块三:位于苗庵镇大张村范围内,东至苗庵镇大张村集体土地、沟,南至苗庵镇大张村集体土地、塘,西至苗庵镇大张村集体土地,北至龙城路。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为埇桥区苗庵镇苗庵村、大张村、蒿沟镇蒿沟村集体土地,面积15.9749公顷。

四、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3.10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8.48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6.92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37.536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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