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3日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学习领会郑栅洁书记在2022年4月6日省辖市一季度工作点评会议上关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2022〕26号)、《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三保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宿营商办〔2022〕3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牢固树立“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关注企业“生存之难”,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实现企业“预期之稳”,凡是企业的合理合法需求要全力做到、违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要坚决禁止。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纵深发展,用最快的速度让最好的项目获得最优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对标国内、省内一流营商环境,助推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营商环境整体水平迈入全省先进行列。以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提升工程再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审批质效再提高、落实措施再细化为抓手,切实转变作风,提升服务效能,着力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用地难用房难问题,推动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用2-3年时间,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营商环境提升至省内先进水平,不动产登记等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基本清零,第三方调查市场主体满意度高于95%,省级营商环境评价中不动产登记排名再上新台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价指标保持在全省标杆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举措再优化。精准对接市场主体要素需求,加强自然资源政策供给,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扩大市场主体规模,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拉高标杆争一流,重点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实现流程再优化、服务再提速、质量再提高。
(二)审批质效再提高。根据《全面推行“宿事速办”着力改进便民利企服务工作方案》(宿政办秘〔2021〕32号),全面对标沪苏浙等先发地区,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各类资源要素,不断提升审批质效和政务服务水平。
(三)落实措施再细化。全面落实省市“放管服”改革、不动产登记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文件各项工作要求,逐项梳理、细化工作任务。建立“清单制+责任制+问效制”工作机制,分类制定工作目标,提出工作举措、分解责任清单,做到“工作有清单”、“任务有分解”、“件件有着落”,切实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到实处。
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工作落实
成立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改革工作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齐心协力推动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严肃查处违反营商环境“十严禁”的行为。全面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涉企服务重点环节,回应企业关切,做到要素需求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涉企历史遗留问题“见底清零”等“十做到”。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划出“红线”“底线”,严肃查处推行重大改革落实重大政策时搞“一刀切”、涉企服务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新官不理旧账等“十严禁”行为。按照《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 十严禁 三保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附件2)。
(二)多措并举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提质增效
一是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营商环境。加强不动产登记办税数据交换比对建立税务数据与登记数据定期交换比对机制;积极推进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改革试点;推进不动产登记办税“网上(掌上)办理”,全面实现“一卡(码)清缴”;全面实现个人上缴土地收益金纳入“一窗办理”。
二是推广实行“交房即办证”。房管部门电子合同实时推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步网上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无需再次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预测成果阶段,建立以不动产单元码为标识的单元表和预售楼盘表,实现备案合同与预告登记信息实时共享核验;开发企业在完成首次登记后同时交房,网上即可为权利人(业主)同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完成网上税费缴纳。
三是建立“不动产+司法”协同机制。开通法院查控权限,通过线上延伸实现法院查询和查封、解查网上办理,积极推进电子回执,启用电子印章和电子证书;公证机构线上查询和办理公证继承转移、公证委托转移等业务,实现线上办理;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是积极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可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材料和结果文件实现“实时共享”,竣工验收通过并符合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不动产权证,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工程建设审批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实现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全面对照《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提升举措(2022)任务清单》(附件3),抓好落实。
(三)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新标杆
审批事项实现“应进必进”,网上办件“应上尽上”,杜绝“体外循环”和“隐形审批”,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科学合理设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缺席默认制”。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帮办代办、容缺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服务机制,推行告知承诺制、用地清单制、“拿地即开工”、数字化审查等具体提升举措。
根据《关于印发<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指标季度评议细则>的通知》(皖建审改组〔2022〕2号),全面梳理我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指标考核要求,制定责任清单。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对标提升举措(2022)任务清单》(附件4),抓好任务落实,以改革的精准度提升工程报建便利度和主场主题满意度。
五、具体工作举措
(一)加强用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省、市重大招引项目用地,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全市省级开发区实现“地等项目”。推行“用地清单制”,土地供应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项目策划生成”平台,线上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等调查评估,以及文物、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并提出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后,汇总形成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清单”,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在持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云上选地”,根据企业生产需求,自动匹配意向地块。推行开发区“标准地”制度,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仓储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全额免收。
(三)推动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开发园区或项目提出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1个工作日内可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打通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壁垒”,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
(四)积极推进联合验收。在竣工验收阶段,将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复核验收整合为一个事项,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测绘成果应包含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实测图、面积测算以及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等内容。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同时作为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推广,营造浓厚工作氛围。各县(区)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力度,采取电视、报纸、公众号、门户网站、“两微”等多种渠道、利用宣传手册、办展板、宣传标语、政策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各项政策扶持的力度,充分发挥市土地交易大厅“一站式服务台”的最早节点告知作用,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利用好这些政策,真正使得政策落地。各县(区)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一批有特色可操作性强的经验做法和标准化案例,持续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典型做法的宣传推广。
(二)加强督促指导,实行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检查通报、问题整改机制,对省、市季度督查、营商环境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成效检验”工作闭环。各牵头科室(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对牵头任务开展一次自查、检查,相关情况和支撑材料报局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汇总。对于任务推进缓慢,整改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力的,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督查督办及问责。
(三)推动工作落实。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要进一步强化担当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提升执行力,狠抓工作落实。负责牵头任务的科室,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任务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对标对表,科学谋划,适度超前,制定各牵头任务的实施方案和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落实,任务目标按时完成。
各县(区)局要根据本方案,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及落实措施,于6月20日前抄送市局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王昆; 联系电话:3937569;
邮箱:450945573@qq.com。
附件:1.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 十严禁 三保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3.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提升举措(2022)任务清单
4.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对标提升举措(2022)任务清单
附件1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决策部署,决定成立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钟 斌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曹西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欢迎 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长青 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戴宝燕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朱德义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世杰 总规划师
耿慧芬 四级调研员
申 彪 四级调研员
成 员:汪 洋 范宏伟 王 峰 李金燕 马 正
韩晓庆 曹吉超 张 贺 赵丽君 李 军
杜广武 朱旭昊 马士强 付娇娇 张雪峰
石晓明 贺小山 宛 延 俞 乐 孙桂侠
翟志干 郑玉山 李奇峰 洪 蓓 岳国祥
张西淳 周 璇 吕 伟 朱全超 张丙礼
李本洲 任 坦 牛建国 马 飞 纵榜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朱德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调查测绘科、详细规划科、建筑规划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不动产登记中心、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优化营商环境
“十做到 十严禁 三保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
工作任务 |
落实举措 |
完成时限 |
牵头科室 (单位) |
配合科室 (单位) |
1 |
推行“用地清单制”。 |
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评估,与当地相关部门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
2022年 |
行政审批科 |
储备中心、利用科、空间规划科、详细规划科、矿产资源管理科、地勘科、各园区中心 |
2 |
推广“标准地”模式,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省级以上园区实现“地等项目”。 |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全面推行开发区“标准地”制度,落实“标准地”工作指引,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实现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全覆盖。 |
2022年 |
利用科 |
各园区中心、储备中心、矿产资源管理科、地勘科 |
3 |
做到涉企历史遗留问题“见底清零”。边摸排边解决不动产登记难等历史遗留问题,2022年底前问题基本解决到位。 |
摸排“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平台涉及的工业企业诉求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边摸排边解决,制订“原因、责任、措施、期限”四个清单。市局通过督帮结合等方式,督促各县区在2022年底前基本解决。 |
2022年 |
确权登记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审批科 |
4 |
开展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 |
全面查清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实施“一地一策”分类处置,完成年度盘活利用任务,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
2022-2023年 |
利用科 |
各园区中心、储备中心 |
5 |
推行“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全覆盖,依法依规区别化使用用地等支持政策。 |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服务。对优先发展类(A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给予优先保障;对鼓励提升类(B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给予倾斜支持;对规范转型类(C类)、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分类处置低效用地。 |
2022年底前按照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服务。2023年底前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覆盖,配套实施差别化政策措施。 |
各园区中心 |
利用科、储备中心 |
6 |
做到小微企业优先支持。 |
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2022年 |
确权登记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7 |
严禁拒不履行合同、拒不兑现政策。 |
不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用地、规划等违规承诺、过度承诺、超越权限承诺。 |
长期 |
法规科 |
各相关科室(单位) |
8 |
严禁推行重大改革、落实重大政策时搞“一刀切”。 |
不得在推行和落实土地、规划等涉企重大改革、 重大政策时搞“一刀切”,削弱政策执行应有效果;不搞运动式、 冒进式政策调整,切实稳定企业预期,避免“多动症”“急转弯”、 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减损。 |
长期 |
法规科 |
各相关科室(单位) |
附件3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提升举措(2022)任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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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对标提升举措 |
细化分解措施 |
省厅要求 |
牵头科室(单位) |
配合科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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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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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一步推进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与核验,实现共享信息嵌入式集成应用。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信息通过内部共享方式获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 |
1.省数据资源局加大对公安、民政、司法、市监、卫健等部门信息共享力度,能够下载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 |
发挥省级“总对总”作用,分类分级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做到信息应享尽享、实时共享。进一步推进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与核验,实现共享信息嵌入式集成应用。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 |
推进公安、民政、司法、市监、卫健等部门信息共享实时获取,并实现共享信息嵌入式集成应用。 |
2022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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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进一步加强对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审批等信息共享。 |
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信息通过内部共享方式获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 |
完成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信息从市工管平台获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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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进全部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实现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实现个人自行成交、夫妻间房屋转移等业务全程网办。推动个人与企业间存量房屋买卖、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全程网办。 |
1.各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建设。 |
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市县一体化“一窗办事”平台建设,构建互联互通、顺畅有序的国家、省、市县三级“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建立市、县一体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 |
2022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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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市监局全面归集企业电子印章。 |
推进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推行“无纸化”办理。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 |
建立电子印章平台,启用企业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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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高院提供司法判决文书信息共享。 |
推动个人与企业间存量房屋买卖、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全程网办”。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 |
实时获取司法判决文书信息,完成不动产登记嵌入式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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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全面实现水、电、气纳入不动产联动过户。 |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推进水、气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
全面实现水、电、气纳入不动产联动过户。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 |
完成水、气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联动过户 |
202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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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电力公司负责推进电力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
全面实现水、电、气纳入不动产联动过户。 |
完成电力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联动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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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水电气与不动产登记联动过户。 |
全面实现水、电、气纳入不动产联动过户。 |
完成水、电、气与不动产登记系统联动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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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动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通过线上向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延伸。 |
1.各市人民政府加大投入,推进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涉及的信息共享力度。 |
推动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通过线上向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延伸。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 |
实时获取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涉及的共享信息 |
202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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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自然资源厅与省高院、省司法厅“总对总”对接,进一步加强协作,及时提供双方各自需要的信息并开发接口,在合肥、芜湖、黄山、六安试点推进。 |
推动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通过线上向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延伸。 |
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通过线上向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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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通过电子地图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 |
各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存量数据整合、更新力度投入,将电子地图及时脱密部署到政务外网,提供查询服务。 |
通过电子地图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 |
建立电子地图查询服务平台 |
202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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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持续推进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改革试点。 |
1.省税务局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力度,负责及时将契税完税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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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 |
实时获取完税信息 |
2022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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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部门及时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及时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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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增值税电子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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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实行“交房即办证”。 |
省自然资源厅与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开发企业网签备案和房屋交付时,同步申请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 |
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实行“交房即办证”。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 |
网签备案平台增加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功能 |
2022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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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完善告知承诺制,积极出台登记人员尽责免责相关制度。 |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 |
出台完善告知承诺制、出台登记人员尽责免责相关制度 |
202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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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稳妥、积极高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
1.边梳理边排查,梳理省级及市、县“四送一服”平台涉及的企业未办证问题,建立台账,滚动更新,督促各地解决。 |
依法稳妥、积极高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见底清零”。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建立市、县“四送一服”平台涉及的企业未办证问题台账,滚动更新,督促各地解决。 |
2022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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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企业反映诉求,建立“一企一策”制度,采取“容缺、并联”办理等方式,依法妥善解决。 |
依法稳妥、积极高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见底清零”。 |
建立“一企一策”制度,采取“容缺、并联”办理等方式妥善解决企业反映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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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积极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解决因不动产登记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企业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困难。 |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 |
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解决因不动产登记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企业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困难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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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 |
1.畅通管理人办理财产解封、处置等涉破事项通道,对于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管理人依法办理解封、财产处置的,及时向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
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畅通管理人办理财产解封、处置等涉破事项通道,对于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管理人依法办理解封、财产处置的,及时向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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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简便快速功能,通过执行办案平台查询、控制债务人企业资产,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作和深度融合。 |
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 |
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作和深度融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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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
推进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向破产管理人适度、有序开放。 |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确权登记局、信息中心、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建立推进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向破产管理人适度、有序开放相应工作机制。 |
持续推进 |
附件4: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对标提升举措(2022)任务清单
序号 |
营商环境工作目标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省厅方案举措 |
省级考核方法 |
牵头科室(单位) |
配合科室(单位) |
目前状况和存在差距 |
细化落实举措(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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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精简整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项目单位只需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
(一)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项目前期材料,纳入项目单位编报的一套材料中,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项目单位编报材料中无需提供项目用地预审材料;需要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可将项目规划选址等内容纳入项目单位编报的一套材料中。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项目单位可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通过的项目用地材料纳入编报的材料中;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可将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一并纳入项目单位编报的材料中。对已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查询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编报的材料中无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材料;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单位可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纳入编报的材料中。 |
1.精简整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并以清单形式公开的得1分; 2.建立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的工作机制得1分。 |
提供市发改部门政策文件。 |
用途管制科 |
矿产资源管理科、地勘科、行政审批科 |
已完成了省级开发区区域评估,建立了项目策划生成制度,市发改委已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整合规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但“多评合一”项目前期“一件事”没有落实案例,统一受理、同步评估的工作机制没有建立。 |
1.配合市发改委牵头出台“项目前期一件事”文件,明确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并依托皖事通办平台,以项目代码为标识,加快推进审批事项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2.市发改委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的工作机制。会同市发改委在第一阶段中,对项目前期事项清单予以应用; 3.各县(区)、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落实,推进具体工作,加强宣贯,确保有制度、有落实。有项目落地、工改平台有案例。(下同,不再单独列出) |
2 |
对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全面实行“拿地即开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
(五)推动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向开发园区或项目提出单位出具规划条件,由开发园区或项目提出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1个工作日内可在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 |
1.出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政策文件的得2分; 2.出台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政策文件的得1分。 |
提供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政策文件。 |
储备中心、行政审批科、不动产登记中心 |
详细规划科、建筑规划科、园区各中心 |
1、未明确带方案出让项目具体要求,未开展带方案出让; 2、提前服务机制尚未建立,拿地即开工文件尚未制定。 |
1、会同市住建局牵头制定带方案出让项目“拿地即开工”制度文件,实现1日内核发相关证书。 2、牵头制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的政策文件。 3、建立方案设计审查服务机制; 4、根据省指导性文件完善项目前期策划规程; |
3 |
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签订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出台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签订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政策文件的得1分。 |
提供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审批科 |
储备中心 |
已初步实现,但无文件支撑。 |
1.牵头出台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签订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同步办理政策文件。 |
4 |
完善“一张蓝图”成果运用,进一步拓展“一张蓝图”数据,在各类空间规划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将“三区三线”、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四线控制”等内容补充完善到一张蓝图数据库之中。市场主体在策划生成阶段可运用成果,了解土地使用情况和相关建设条件,实现“一图管地”,为企业投资创业提供便利,助力项目快速落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局、市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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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
各县区局、空间规划科、详细规划科、园区各中心、 |
已建立了“一张蓝图”系统,但数据不全,格式不统一,应用端口存在问题,市场主体暂时无法调用。 |
1.牵头补充完善“一张蓝图”电子数据,补充区域评估内容等,做好策划项目生成工作。 2、会同市住建局牵头完善系统,方便应用,做好和电子报批和工改平台的融合。 |
5 |
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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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积极推进联合验收。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测绘成果应包含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实测图、面积测算以及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等内容。竣工验收阶段测绘成果同时作为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的依据。 |
1.在竣工验收阶段,已实现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得1分。 。 |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及系统截图。 |
调查测绘科、建筑规划科、行政审批科 |
建筑规划科、不动产登记中心、园区各中心 |
已建立了多测合一平台,出台了相关办法和技术规程,但进展有限,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未开展。 |
牵头进一步推进“多测合一”,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制定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政策文件 |
6 |
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可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竣工验收通过并符合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证,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 |
1.工改平台可实现推送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证、竣工验收备案证给不动产权系统的得1分 |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及系统截图。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建筑规划科、行政审批科 |
未开展 |
1.会同市住建局、市数据局共同推进不动产权登记系统与工改系统深度互联互通,在工改系统可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 2.以标准地项目或标准化工业项目为重点,在实行联合验收和多测合一的基础上,建立验收备案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联办,打通工改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 |
7 |
全面推行“一阶段一证”,将各阶段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企业一个阶段只联系一个部门、提交一个审批表单、办理个审批证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
市有关单位 |
(六)推行“一阶段一证”。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企业通过综合服务窗口只需提交内容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的一个审批表单,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等部门同步进行审查,通过并联审查的,综合服务窗口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企业通过综合服务窗口只需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每个阶段主流程事项整合为1个综合事项,并实行集成办理的,4个阶段都完成的,得2分,1个阶段没完成的或者完成深度不够的扣0.5分。 |
提供审批流程及综合事项结果表 |
行政审批科 |
详细规划科、建筑规划科、储备中心 |
1、已合并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2、实行了“一张表单”并联审批,但审批阶段关联手续合并发证,未开展。 |
1、在“一张表单”“一家牵头、并联审批”的基础上推行“一阶段一证”; 2.牵头负责制定一二阶段事项整合规程,并出台“一阶段一证”相应文件,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只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提交一个审批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4.加强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窗口咨询、受理、分办、反馈、指导、监督作用,实现企业在每个阶段只需联系综合服务窗口,杜绝企业“多头跑”,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 |
8 |
建设单位可依需自主选择联合验收方式,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联合办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 |
根据建设单位需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住建等部门,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纳入联合验收,实行联合办理。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一次性告知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申报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核实结果提交住建部门,实行联合验收,也可根据情况实行单项验收。 |
1.实现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联合办理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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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划科 |
行政审批科 |
已建立了联合验收机制,并可以采取联合办理、分段办理等多种方式,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相关制度尚未真正落实,无人牵头组织。 |
配合市住建局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推行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登记确认制度,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优化分段式办理模式,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办理方式。 |
9 |
建立完善验收标准,推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支持单体建筑尽快投入使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等有关单位 |
(十七)探索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住建部门探索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许可前提下单位工程验收标准,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单独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开发项目不得在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
1.分类制定联合验收规则和一次性告知单的得1分; 2.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分类制定联合验收标准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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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划科 |
行政审批科 |
1、我市规划许可是按单体发放,但规划核实一般按批次进行。2、其他验收没有明确是按项目还是按单体验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规则不明晰。 |
1.市住建局牵头更新竣工验收办事指南,发布一次性告知单。 2.按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工业类、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类项目,分别制定联合验收规则、联合验收标准。 3.实行竣工验收阶段各类事项申报材料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申报材料共享,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4.竣工验收阶段各类事项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依托审批系统分办相关部门。 5.整合各部门竣工验收意见,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实现竣工验收阶段“一证”管理。 |
10 |
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各类评价评估信息统一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在土地转让时一并交付受让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四)推行“用地清单制”。土地供应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土地污染状况等调查评估,以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并提出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后,汇总形成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
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各类评价评估信息统一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清单的得2分,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擅自增加清单以外要求的,每发现1起扣0.5分。 |
提供市自规部门政策文件。 |
行政审批科 |
储备中心、利用科、空间规划科、详细规划科、矿产资源管理科、地勘科 |
未开展 |
1.牵头制定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清单”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以外的要求; 2.牵头对文件进行宣贯解读,并指导落实,确保文件落地并有实际运用案例。 |
11 |
进一步取消、调整没有必要的技术性评价评估环节,对确有必要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评价评估事项清单。探索对限制性条件较小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延后评价。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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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节地评价范围。根据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 |
省营商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的事项,不列入对地市评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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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科 |
园区各中心 |
未开展 |
出台市级文件,明确节地评价范围;根据要求建立清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评价评估事项清单,探索出台对限制性条件较小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延后评价文件。 |
12 |
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技术审查效率,开展智能化“电子辅助审批”探索。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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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科 |
详细规划科、建筑规划科 |
自规局已完成了系统采购,正在推进。 |
牵头负责将设计方案审查指标复核由人工核算转变为系统自动校核,提高审批效率。 |
13 |
深入实行一个阶段、一个报告、集中评审。探索专家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远程评审方式,破解“会审难约”问题。严控评审时限,提高项目评审效率。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有关单位 |
(七)拓宽专家评审方式。在立项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前期“一套材料”需要专家评审论证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探索采取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远程评审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破解“会审难约”难题,提高评审时效。 |
1.制定出台实行一个阶段、一个报告、集中评审政策文件的得1分; 2.建立专家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远程评审方式的得1分。 |
提供会议通知、现场照片、专家评审意见等。 |
详细规划科 |
行政审批科、用途管制科、建筑规划科、市政规划科 |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评审,且多为线下评审。没有制定相关文件,也无系统支撑。 |
1.立项用地许可阶段,配合发改部门精简整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与选址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实现编制一个报告,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对选址论证等报告进行同步集中评审; 2.牵头制定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集中评审、网络视频会审政策文件。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
14 |
对工业类项目,推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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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业类项目,出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政策文件的得1分; 2.执行国家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政策的得1分。 |
提供市自规部门或财政部门政策文件。 |
确权登记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已发布公告,对小微企业等免费。工业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已上报市规委会审议,暂无标准化案例。 |
牵头落实工业项目免费登记,并出台免收工业类项目不动产登记费政策文件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政策文件。 |
15 |
对水、电、气和通信等市政公用接入实行线下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线上全程网办。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实行并联办理,深化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取消报装费、开口费、开户费、接入费等相关收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
市有关单位 |
(八)优化公用报装服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住建部门,将用水用气外线工程、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通过综合服务窗口同步受理,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申请材料,同步审查,并联办理。符合受理、办理条件的,确保在5个工作日办结。 |
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实行并联办理(含征求意见)的得1分。 |
提供市政策文件及系统截图(取消收费类文件,不得单独用市审改办文件作为佐证)。 |
市政规划科 |
行政审批科 |
1、已建立了工程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和帮办窗口,并在城管局单独设立了水电气联办外线报装窗口。2、外线报装并联机制没形成。 |
1.对标提升,用水、用气报装申报材料精简至1份(含)以内;办理环节精简至2个(含)以下;从受理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压减至3天(不包含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用户内部工程施工及气密性试验、用户原因等时长)以内。 |
16 |
2022年底前,全市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区域评估,并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延伸,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
2022年底前,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并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延伸。 |
无 |
无 |
矿产资源管理科、地勘科 |
行政审批科 |
省级七个开发区区域评估已完成,在名录内,我市没有其他开发区。向其他区域延伸,如园中园、分园等 |
1.埇桥区加快推进三个园区等区域评估进度;其他县区、园区对省级以下开发区域开展区域评估; 2.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 3.对已经开展区域评估的项目和区域,做好成果应用; |
17 |
强化评估成果运用,明确相应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措施,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可作为区域内单体项目报批的申请材料,并及时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市场主体免费调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
加强信息共享,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评估成果作为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入驻该区域的市场主体可免费调用。 |
企业通过各市工改平台能免申请获得区域评估成果的得1分。 |
提供系统后台截图。 |
行政审批科 |
矿产资源管理科、地勘科 |
已印发了区域评估应用指南,并将成果上传到工改系统。 |
1.配合住建局汇总涉及我局的区域评估结果。 2.将区域评估涉及土地管制的内容纳入“一张蓝图”系统,供市场主体调阅。 |
18 |
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整合、底图叠合。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作用,优化项目会商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建设条件和评估要求。深化项目用地“标准地”模式,实行“地等项目”。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有关单位 |
(十八)持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同级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编制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认真开展批前套合比对核查,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准后,督促规划编制单位在15日内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及时将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用地的矢量数据更新到“一张图”中。 |
1.运用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张图,优化项目会商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企业建设条件和评估要求的得1分; |
提供市政策文件及系统截图。 |
空间规划科 |
详细规划科、储备中心、行政审批科 |
正在进行基础数据收集整理。 |
1.牵头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整合、底图叠合工作; |
(十九)共享“一张图”信息。依托省自然资源云中心,通过已经建立的“一张图”网络,将“一张图”信息推送到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县(市、区),并与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加强省直部门数据共享及政府与社会主体间的信息交互,不断优化“一张图”功能和性能。 |
空间规划科 |
行政审批科 |
未开展 |
推送一张图数据,完成系统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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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推进“标准地”改革。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全面推行开发区“标准地”制度,落实“标准地”工作指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建设等控制性指标,加强“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严格“净地出让”,拟供应的土地必须是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基本条件的地块。 |
1.绘出“地等项目”模块蓝图的得1分。 |
利用科 |
各园区 |
已出台标准地方案文件,但未制定细化措施和配套政策。 |
1.配合市发改委深化“标准地”改革,扩大“标准地”改革覆盖面,探索将能耗、环境、容积率等纳入出让指标,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2.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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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持续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同一标的物只进行一次测绘,全面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对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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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全面开放测绘市场。破除行业垄断和信息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入“多测合一”市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成果备案、核查、审批、端口秘钥等形式增设门槛。 (十四)实现“多测合一”改革全流程覆盖。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全流程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对在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 (十五)实现测绘成果共享。根据测绘成果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类测绘成果的汇交和互认机制,优化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交、利用与共享流程,确保“多测合一”的各类测绘成果都汇交至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测绘成果共享。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测绘成果服务专窗,方便项目业主和测绘单位提交测绘成果,及时审核并纳入“多测合一”服务系统。非涉密测绘成果从网上提交,涉密测绘成果线下提交。上一环节提交的测绘成果数据没有变化的,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凡是可以通过“多测合一”共享平台获取的测绘成果,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交;未提交至“多测合一”共享平台的测绘成果数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采用。 |
1.已建立“多测合一”系统、或者具备功能模块已完成的得1分; 2.各市工改平台能实现调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审批过程中加以运用的得1分。 3.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同一标的物只进行一次测绘,全面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得1分; 4.在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实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的得1分。 |
提供市政策文件及系统截图。 |
测绘管理科 |
建筑规划科、行政审批科 |
开展了“多测合一”,制定了测绘技术规程。 |
1.整合测绘事项,实现“多测合一”改革全流程覆盖,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汇交、集成、共享机制。优化房产测绘工作模式。 2.在多测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测算合一”,并出台相应文件,抓好实际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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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子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审批的应用,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件。推进以电子证照形式出具审批结果,实现各阶段审批结果实时共享复用。 |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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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实现审批事项电子证照(文书)实时制证的,每6个得1分。四个阶段标志性节点事项每有一个未实现电子证照的,扣0.5分。 |
提供证照原文OFD格式文件。 |
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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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所有证照均已实现电子签章,包括word/pdf/cad等格式。单均未施行OFD格式电子证照。 |
1.相关事项全部实行电子证照;并探索发放电子竣工联合验收证书。 2.市数据局、市政务局对电子证照工作加强统筹, 推动其他部门电子证书,各部门将工程建设项目电子证照需求报送市数据局和市工改办,确保各审批事项电子证照如期完成。实现审批结果共享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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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完善规则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规范实施“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立项用地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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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确适用范围。对已经依法取得用地的新建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不包括研发产业用地项目)以及城市支路等级的市政道路交通工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等工程量较小且危险性较低的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十)规范告知承诺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窗口公开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目录和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对申报材料(含设计方案)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政策作出承诺,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告知承诺事项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申请人履行承诺事项情况,对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按照《承诺书》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十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规范实施“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的得1分。 |
提供市政策文件 |
行政审批科 |
用途管制科、详细规划科、建筑规划科、市政规划科 |
在规划许可证发放环节,全面开展了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规划科未建立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
1.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规范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牵头负责制定一二阶段事项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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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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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
详细规划科、建筑规划科 |
实行了联合电子审图,图纸变更无管理制度,相关变更线下完成。 |
1、配合住建局探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 2、配合住建局建立图纸变更制度。 3、配合住建局建立数字化图纸标准和竣工图电子化标准等地方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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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严格“一窗受理”。按照《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9〕16号)要求,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纳入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规定时限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不得脱离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杜绝“隐性审批”“体外循环”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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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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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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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积极做好服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提供“前端服务”,指导项目选址选线,在用地单位明确后,提前进行方案编制指导,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与住建、发展改革等工程报建领域牵头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切实履行配合部门职责,协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领域对标提升各项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实现信息共享可调用的批文及证照,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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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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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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