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112-00056 信息分类: 闲置土地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2-01 16:48
文  号: 宿自然资规函〔2021〕196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闲置土地认定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闲置土地认定书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01 16:48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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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3413002020B00230(出让合同编号为341300出让[2020]挂018),宗地四至为:子贡路以东、马鞍山大道以北、蒿沟乡蒿沟村用地以西、以南。面积为58491.54㎡,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0年9月9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宿马中心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属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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