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的意见》(皖发〔202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政领导、属地管理,严保严管、奖惩并举,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科技支撑、智慧监管等工作原则,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耕地网格化监管,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效益“四位一体”保护,将耕地保护监督管理延伸到“最后一公里”,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促进乡村振兴,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到2021年底,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田长制责任体系,相关配套制度基本形成,工作格局基本确立,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全覆盖。到2023年底,各县(区)全面建成运行规范、权责清晰、制度完备、协同有力、激励科学、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体系和良性运行机制,推动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到2025年底,田长制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稳定合理。
二、组织体系
(一)田长设置
全面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耕地保护田长制责任体系。市、县、乡三级设立总田长、副总田长和田长,村级设立田长、副田长。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总田长,市委副书记和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总田长,协助总田长工作。市级设立田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以县(区)为单元,明确责任区域。
县级总田长由县(区)委书记、县(区)长担任;副总田长由县(区)委副书记和县(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区)长担任。县级设立田长,由县领导担任,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明确责任区域。
乡镇(街道)级总田长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田长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副书记和乡镇(街道)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以村(社区)为单元,明确责任区域。
村(社区)级田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田长由村(居)民委员及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二)田长职责
1. 市级田长职责
市级总田长对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副总田长为直接责任人,协助总田长协调解决田长制工作具体问题,对下一级总田长、副总田长、田长和本级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进行耕地保护目标自查、监督检查等。市级田长协助总田长和副总田长开展工作,分别负责监督指导责任区域的耕地保护田长制执行情况。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领导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制定耕地保护有关措施,推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研究部署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协调处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统筹督导全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实施,每年至少召开1次调度会,市级总田长可委托副总田长召开,副总田长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市级田长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县级田长落实田长制工作责任,对县级田长进行考核评价。
2. 县级田长职责
县级总田长对本县(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副总田长为直接责任人,协助总田长解决田长制工作具体问题,对下一级田长和本级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耕地保护目标自查,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等违法用地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制定落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常态化监管措施等。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领导本县(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推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研究部署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协调处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2)制定田长制工作措施,搭建田长制网格化管理平台,做好网格化管理平台监督运行,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主体责任,确保田长制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3)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乡级田长落实田长制工作责任。组织利用卫片监测等对乡级田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乡级田长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政策,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及保护工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监管。
(5)对以下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监督整改到位: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等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中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等行为。
3. 乡级田长职责
乡级总田长、副总田长对本乡镇(街道)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种工作,组织指导村(社区)级田长制工作,建立健全管护队伍,加强巡查检查和监管,负责管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领导本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及时处理上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落实田长制工作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工作,对村级田长及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协调、督促村级田长落实田长制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县级田长职责第5条列明情况,第一时间向县级田长报告,并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协助县(区)有关部门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和标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耕地生产配套设施的后期管护。
(3)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做好网格化管理划片工作,指导、监督村(社区)设置网格员。建立以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农业服务中心或基层执法部门负责人等为主的乡级田长协助员机制,运用田长制网格化管理平台,对村级田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4)组织利用卫片监测等对村级田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村级田长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落实奖惩机制。
4. 村级田长职责
村级田长、副田长是村(社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巡查和管护,建立耕地保护工作台账。
(1)对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承包人落实地块保护责任。
(2)加强动态巡查,对责任区域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每周至少巡查1次,发现县级田长职责第5条列明情况的行为时及时劝阻、制止,同时上报乡级田长,并配合有关责任主体落实执法查处和整改措施。及时处理田长制网格化管理平台发送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第一时间上报核查和处理结果。
(3)负责做好耕地和新增耕地的土地划分、发包、租赁,确保承包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按要求耕种,杜绝破坏、撂荒、改变种植结构等行为发生。
(4)根据实际,对责任区域内耕地进行网格细化,网格员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党员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等担任,协助做好监管保护工作。
(三)田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职责
市级设立田长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负责同志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田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实际,根据需要比照设立田长制办公室。
各级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处理田长制日常事务,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抓好培训,承办相关会议、工作报告、信息报送等工作,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田长及田长制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田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市级田长制办公室汇总各县(区)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全市田长制工作,报市委、市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格管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实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强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及新增耕地项目,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二)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加强耕地保护监督,严格按照“六个严禁”要求,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统筹生态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依法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将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和耕地撂荒监测,严防擅自改变耕地种植结构、用途。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严格受污染耕地管理,综合利用工程、生物、农艺和农机等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和农田生态保护水平。
(五)主动公开信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保护标识,明示范围,公开田长名单和责任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耕地保护监管。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监管体系,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立农田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动态监测、监管,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行为,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田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资金支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有关涉农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研究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资金管理办法。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田长会议制度,发挥统筹部署、工作调度、督导落实等方面作用,保障田长制工作有序开展。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规范耕地保护巡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田长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各级田长责任落实。建立“田长+检察长+警长”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田长制衔接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四)严格考核监督。将田长制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上一级田长制办公室对下一级田长制执行情况、田长履职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体现耕地数量和质量真实可靠的清单管理制度,做到离任交清单、接任接清单。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成绩突出县(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进行约谈;对严重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政策,增强公众耕地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