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宿州市2021年第30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将宿州市2021年第3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宿马园区汴南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3.5823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3.5823公顷。
地块一:位于大店镇昌圩村范围内,东至大店镇昌圩村建设用地及耕地,南至G343,西至大店镇昌圩村建设用地,北至大店镇昌圩村农村道路。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3.10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8.480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6.920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37.536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宿马中心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