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805-39792 信息分类: 供应计划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3-22 发布日期: 2018-03-22 10:5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2018年度市本级(含埇桥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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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18年度市本级(含埇桥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来源:宿州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3-22 10:56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州市2018年度市本级(含埇桥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更客观、更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提高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宿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实施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283号)文件精神,结合《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等规划要求,在充分研究土地市场规律、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分析了2015年-2017年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供应情况及供应分类,按照宿州市经济发展趋势和基本政策,参考本年度各个用地单位拟报的用地需求情况,掌握宿州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得出宿州市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为893.4464公顷,并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起步之年,既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五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党的十九大为我们指明了奋进方向,注入了新的动力。经过多年努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成效初显,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发展基础更加稳固,深化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的势头更趋强劲。

(二)基本原则

1.严格政策,规范供地。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商业用地去库存等调控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土地供应方式,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优化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限制超标准供地,继续做好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工作,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

2.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统筹区域发展规划,优化土地空间布局,对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用地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对引进的高新技术、制鞋、纺织服装、机械电子等项目用地予以保障;对限制供地类项目要设定限制条件;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禁止供地类项目和高耗能、无环保、安全系数低的项目不予供地,实现土地供应的有保有压。

3.统筹兼顾,供需平衡。按照城乡统筹和区域联动发展要求,促进“一主三副四组团”中心城市建设,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不断提升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改善人居环境,着力打造历史文化之城、生活品质之城。稳步增加土地供应量,确保土地供需平衡,采取提升土地储备能力、增收土地闲置费、监管土地二次转让等措施,切实抑制土地投机行为,提高用地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明确市域功能定位、优化空间布局结构的基础上,加快宿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土地供应向宿城优势产业倾斜,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

4.控制增量,深挖存量。认真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强整合资源,统筹增量配置,深挖存量盘活,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和存量盘活挖潜力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不断拓展用地空间;优先供应存量土地、储备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一)供应总量

宿州市2018年度市本级(含桥区)国有建设用地计划总量为893.4464公顷,其中,工程五部计划用地量为68.3600公顷,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用地量为1.3700公顷,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计划用地量为132.7097公顷,桥区计划用地量532.2782公顷,高新区计划用地量41.8000公顷,宿马园区计划用地量71.0720公顷,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计划用地量45.8565公顷。

(二)供应结构

2018年度宿州市市本级(含桥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893.4464公顷(约合13401.6960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量控制在795.6140公顷(约合11934.2100亩)以内,约占89.05%,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97.8324公顷(约合1467.4860亩)左右,约占10.95%。

在2018年度土地计划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25.0680公顷,占计划总量的2.81%;工矿仓储用地110.3348公顷,占计划总量的12.3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8.4641公顷,占计划总量的6.54%;交通运输用地559.0797公顷,占计划总量的62.58%;住宅用地140.4998公顷,占计划总量的15.73%。其中:商品住房用地总量50.0271公顷,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35.0190公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90.4727公顷(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为89.32%)。

四、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一)加大城区棚户区改造,盘活存量

2018年宿州市政府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保障房、公租房建设,全面完成棚改三年计划任务;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力度,扩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优化供应结构,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大力支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税收贡献率等准入标准,坚决防止投机圈地和引进落后产能的项目

(三)夯实园区载体,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深化园区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开发区优化整合,引导开发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支持市经开区争创国家级经开区,支持宿马园区深化南北合作共建,支持市高新区打造辐射全国的云计算产业集群,支持鞋城打造区域最具特色的现代制鞋产业聚集区。推动宿马高铁小镇、市经开区生物医药科技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埇桥绿色家居产业园支持埇桥经开区与徐州对接合作。加快产城融合发展,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加强双创空间、科技孵化器、标准化厂房等平台建设,提升园区承载功能。

(四)保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环境建设的土地供应

统筹计划各类用地储备,科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优先考虑教育、卫生、文化娱乐等用地的储备,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充足和合理的供应。

(五)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履约保证金、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保障计划实施

强化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加强各部门联动配合,避免信息不流畅和沟通不及时所造成的国土资源浪费和流失。严格执行计划方案,适时召开计划执行情况协调会,对计划实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于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予以全程跟踪服务,保障重点工程的用地供应,确保工程的建设顺利进行。供应计划一经公布实施,不得随意变动,如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相关土地调控政策需要调整计划的,相关部门应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动态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国土、发改、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对列入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根据项目跟踪获取的进展信息,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用地项目工程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建设项目用地核查制度,坚决处理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对供应地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未按计划供地的要找出原因并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作为参考,使编制工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三)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执行机制

建立健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制度,不断加大和推进建设用地供应工作力度。建立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对实施土地供应计划责任到人,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促进供应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益好的,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土地利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批地用地的,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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