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五、申报条件: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申请人具有与矿山扩大矿区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3.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采矿权人履行了规费缴纳、合法开采法定义务,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5.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6.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或评价)、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报告(方案)已经国土、环保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8.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按规定完成处置;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9.以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扩大采矿权范围的,需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10.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六、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
2.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书;
3.变更后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变更前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变更前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修改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9.采矿权出让合同书、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
10.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11.经信部门的最新项目核准文件;
12.光盘。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矿产资源管理科审查→行政审批服务科决定→ 窗口工作人员办结。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采矿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3030225
十六、监督电话:0557-3937575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一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