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1910-00047 信息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0-15 17:5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服务指南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服务指南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10-15 17:55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项目名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五、申报条件:

1.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六、申报材料:

1.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受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6.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受转让方契税缴纳凭证。

七、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审查→行政审批服务科决定→ 国土窗口办结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九、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1.登记费: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2.证书工本费:收费依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收费标准:10元/本。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准予(不予)分割意见书

十三、结果送达: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3030225

十六、监督电话:0557-3937575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一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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