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全面推广落实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实施意见》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8年6月29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广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的意见》(皖办发〔2018〕36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市发改委牵头落实,为此,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2018年9月30日,市发改委书面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经过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并经过原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后因机构改革,相关单位职能调整,生态补偿机制制定职能由发改委调整至我局,2019年5月,市发改委将该职能移交我局。我局承接该职能后,结合当前政策新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全面推广落实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实施意见》(送审稿),并于8月13日通过市司法局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我市《实施意见》在省《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广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删减,删减了不涉及我市的横向补偿长效机制和特定地区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做到了不突破、不降低。在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方面,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偿金额更具灵活操作性。《实施意见》共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机制。明确了从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空气等五个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全市生态补偿机制,同时明确要建立健全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提出了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