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1807-9556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6-08 发布日期: 2018-06-08 08:4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媒体解读】《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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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拂晓报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6-08 08:43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7年,宿州市被国家选入28个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宿州市借助此次试点机会,深入研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

《办法》指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分别进行规范,规定了可以转让和不得转让的情形,并明确了转让条件的认定依据,即:房屋建设工程的已投资额依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位于园区管辖区域的,可由园区管委会出具已投资额的认定意见);对于工业用地应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另:为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办理转移登记。同时明确了位于园区管辖区域且享受产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项目用地转让应取得园区管委会的同意。

《办法》强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进行分割转让,对分割转让的条件、分割界线、分割单元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监管。对本办法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管,并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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