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0908-00005 信息分类: 许可结果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09-08-13 发布日期: 2009-08-13 09:5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09-08-13 09:58:1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采矿许可证审批(延续、变更)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采矿许可证审批(延续、变更)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09-08-13 09:58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⑴法律依据:
①《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小矿和零星资源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30日前,到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⑵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
延续:3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变更:3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⑶办理时限:
         审批: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延续:自收到延续登记申请之日起6内作出决定。

变更: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6日内作出决定。

⑷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登记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4)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7)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立项的核准、备案文件;(8)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山安全保障措施的批准文件;(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0)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11)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延续:①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书; ②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③保有矿产资源储量不清的,应提交储量复核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④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规定补交采矿权价款;⑤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变更:①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变更申请报告;③与下列变更情形相关的材料:(1)变更矿区范围的;(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变更开采方式的;(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4、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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