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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征集】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日期:[ 2020-04-22 ]至[ 2020-05-22 ]状态: 已过期

为加强我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监管,促进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监管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后期养护监督管理,提高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宿州市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宿州市淮河路219号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234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75667698@qq.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

 

2020年4月22日

 


宿州市关于加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监管,促进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监管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后期养护监督管理,提高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水平。

二、项目验收。经依法批准关闭的矿山,仍需修复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修复。修复项目验收后项目区应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对比图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项目移交。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完成验收后由主管部门移交至项目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负责后期管护、经营、收益。原土地所有权人明确的由原土地所有权人管理;原土地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公开发包或委托所在地村民组织管理。移交时应完善移交手续,存档备案。鼓励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进行承包管护经营。

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设计方案,专家组验收意见,主管部门本案批复以及项目区图纸、四至范围、设施清单等。

四、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矿山生态修复养护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相应矿山生态修复养护的直接责任人,原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人是具体生态修复养护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巡查、执法等日常管理。

(一)矿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部署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工作,并安排年度专项资金保障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经费;组织辖区内进行联合巡查、执法,开展县级督察;组织公安机关对破坏已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治理成果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二)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的统一管理,制定管护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巡查报告制度,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理建档建册,留存基础资料,并与原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人签订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责任书。

(三)原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人负责对完成验收后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工作:一是及时更换补栽枯死苗木;二是日常维护项目区标识牌、围栏和堤坝的完整性;三是保证水土不流失,及时清理排水渠(沟)堵塞物,修补雨水冲刷土壤;四是发现破坏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治理成果现象,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五是其他日常养护工作。

(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巡查、执法等日常管理。

五、督导检查。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职尽责、常抓不懈。市政府将成立专项督查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矿山生态修复督查工作。依据通过验收后的项目区现场状况,每年两次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定期通报相关责任人。

六、责任追究。对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养护工作不积极、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市级以上督察、巡查反馈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有效整改的,将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参照《宿州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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